安徽美惠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美惠电商科技产业园厂房,办公楼租赁
- 2026-05-12
项目名称: 美惠电商科技产业园厂房,办公楼租赁
招标公司: 安徽美惠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厂房办公楼租赁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美惠电商科技产业园厂房、办公楼租赁 公告
项目
名称
美惠电商科技产业园厂房、办公楼租赁
项目
编号
2026GXJYCQ00067
委托方
安徽美惠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
期限
1. 公告期: 2026年 5 月 12 日 9:00始至2026年 6 月 2 日 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 6 年 6 月 3 日 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楼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 /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车间一楼
1F
混凝土
6200
1年,框架协议可5年
127
12
车间三楼
3F
混凝土
1200
1年,框架协议可5年
16
1
办公楼
3F
混凝土
900
1年
23
2
1.标的坐落位置: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水路与埇桥路交叉口美惠电商科技产业园
2.标的权属情况: 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 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 意向承租人需现场踏勘确认实际租赁范围 。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 ,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以现状移交。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 租赁房屋用途为 办公、电商、仓储、轻加工、组装 等 ,现状交付。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或环保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
2.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 .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需自行结合房屋情况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咨询了解相关行业许可和证照办理要求等情况,完成报名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具备相关条件并按要求履约,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后续租金于对应租赁期开始前支付。租期内给予1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2. 履约保证金为 1 个月首期月租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 缴纳 ,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 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用 网络一次性竞价 ,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 承租人 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 承租人 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 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初次通过CA登录电子服务系统的交易主体进入首页后选择CA登录。
2.意向 承租人 为自然人的,点击用户名登录,可用原主体库用户名密码登录,也可以通过点击安徽政务服务统一认证中心登录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跳转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 意向承租人 自行登录徽易采电子交易平台系统( /)(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项目登记,并进入 竞价系统进行竞价 。
2.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查看完整信息。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查看完整信息(8:30-11:30,14:00-17:30,节假日休息)。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 账号:2250096查看完整信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 录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点击 “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查看完整信息)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 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 一次性报价 须知。
本项目采用 网络一次性竞价 ,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2.《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 7 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 订 《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 7 室,联系电话: 0551-6586 9557 。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 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出租方及 现场踏勘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孙女士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转 6 - 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解 工,联系电话: 0551-6586 9557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2760号创新公寓C座合肥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3层30 7 室)
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 4009980000/查看完整信息。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 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 3)因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 2 :
租赁合同
出租方: 安徽美惠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厂房或包括厂房内部(设施设备)使用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厂房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行政楼及车间楼坐落在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水路与埇桥路东北角(以下简称租赁房)。租赁房的行政楼 3 层建筑面积实际为 平方米,车间1层建筑面积实际为 平方米,车间 3 层建筑面积实际为 平方米 。
1.2、租赁房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为 办公、电商、仓储、轻加工、组装 等 。其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下同)状况见本合同附件二,最终以双方交接清单为准。
1.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承租的厂房如需装修的,乙方应将装修 方案 (包括 施工周期、 布置 图、主供材、费用等 )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装修。
第二条租赁使用性质和生产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用房屋严格按照租赁房原规划设计使用的性质 (消防等级丁戊类) ,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承租的租赁房用于 商业办公、物流供应链、仓储服务、轻加工等用途 。不得将租赁房 用于 存放危险品、危化物品等,或利用租赁区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 。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这些房屋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若未经许可改变租赁房用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规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战略意向租赁为 年(厂房内部设施设备租赁期限与此相同)本期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当另行签署书面租赁合同。
3.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租赁房和有关设施设备。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在租赁期满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在本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4.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房本合同期限为 1 年:
1)租赁房行政楼 3 层 ㎡ ,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含税价格为 元。租金年度(一年)总计含税价格为 元,合同总价税率随国家政策税率调整而调整。
2)租赁房车间1层 ㎡ ,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含税价格为 元(。租金年度(一年)总计含税价格为 元,合同总价税率随国家政策税率调整而调整。
3)租赁房车间 3 层 ㎡ ,每月每平方米租金含税价格为 元。租金年度(一年)总计含税价格为 元,合同总价税率随国家政策税率调整而调整。
4.2、 乙方水、电费用:水费 =抄表用量×水费单价× 租赁面积 ÷总建筑面积 ;电费 =抄表用量×电费单价+公摊电费;电费单价为 1. 32 元 /度,水费单价为 5 .5 元 /吨 ( 根据租赁面积分摊 ), 物业卫生管理费 :仓库 0.6 元/平 方 米 、行政楼 1.5 元/平方米,宽带使用费:仓库 元/月、行政楼 元/月
4. 3 、项下所涉费用支付原则 :
4.3.1、 本合同租金支付方式为 押 一 付三 。
每期租金应于计租首月 25日 前完成支付 (每个周期以 3个月 为标准,租金先付后用)
4.3.2、甲方收款 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账户: 安徽美惠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账号: 340查看完整信息848
4.3.3、 乙方未 按照本合同约定 及时 向甲方缴纳本合同项下约定之费用的, 每逾期一日, 以 逾期 缴纳费用总额 ( 含 租金、水电费) 为 标准 ,处以 乙方逾期缴纳 费用总额 1 %的 滞纳金 。(每 日滞纳金 =逾期 缴纳费用总额 ×1 %)
4. 4 、乙方支付本合同 项下所有应付费用 (包括 租金 、 水电费、滞纳金、违约金 等) 的方式 为付款以 电汇的方式 支付。
4. 5 、甲方只负责门卫管理,其他如生活垃圾清运费,非生活垃圾,保洁,绿化,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若乙方不按环保规定处理非生活垃圾,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6 、租赁房交付后 180 日 内,承租人或入驻第三方应当就其自身入厂全部资产设备等进行投保并向出租人提供相应的保单凭证(复印件),同时:
4.6.1、 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等行为导致出租人或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4.6.2、 因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提交保单复印件(出租人 未提供相应的产权投保资料除外), 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已经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条租赁房的交付
5.1、,甲、乙双方办理租赁物交接手续。
5.2、乙方需在租赁期满(甲方不同意续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租赁的房屋恢复原状。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租赁房的装饰、装修部分,并向乙方收取处理该装饰、装修产生的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就前述装饰、装修主张任何权利。
第六条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6.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4.3 .1 条约定的时间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该款在满足以下条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返还上述保证金:
①租赁期满且甲方不同意续租;
②乙方不存在欠缴租金(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厂区管理费、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等)、赔偿 损失、 违约金等。
6.2、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房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厂区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有关收费标准在厂房租赁合同或物业办法中列出。
6.3、租赁期间,如有电话通讯、宽带网络等费用产生,由乙方承担。
6.4、租赁物维修及费用:乙方承担厂区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
6.4.1、交付租赁物时:甲方负责维修完好租赁物并承担费用,包括屋面漏水、落水管照明灯、门窗等。
6.4.2、使用过程中:甲方仅承担租赁房主体结构、屋面水及落水管漏水的修缮及高配间、维修费用:租赁期内其它维修如照明灯、门窗、内部水路、电路、空调、道路、电梯、绿化等维保、养护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维修费用。(备注: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与乙方商定的绿化责任范围,原有绿化交付状态,保持绿化维护工作,因维护不当造成绿化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 5 、出现解除合同、退租等情形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出租时的原样,恢复所需相关费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房的其它要求
7.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订立《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三,明确租赁双方需要担当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职责。
7.2、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见本合同附件三)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要求对乙方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多次不整改到位时,甲方有权按照维修市场实时行情报价标准对乙方进行索赔人工费,误工费,材料费等,索赔依据以甲方最终解释为准。
7.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和屋内的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其维修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致使灭失的,乙方需以租赁物本身的价值为标准进行赔偿。
7.4、租赁期间,乙方的租户(与乙方产生实际租赁事实)致使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其维修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致使灭失的,乙方需以租赁物本身的价值为标准进行赔偿。
7.5、 租赁期间内,乙方 应当 合理使用 并保护 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 包括但 不限于各项供电、供水等设施,不得擅自加装电力设备 、 改装电路 、改装 供水设备等 ,否则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6、当保证金用于乙方支付赔偿款后,扣除后还需将保证金补充至 元。
7.7、租赁期间,乙方对外转租若符合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商业办公、物流供应链、仓储服务、轻加工用途的无需告知甲方。若超出上述经营活动范围内对外租赁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对外转租,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 按照 一个 月租金 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八条厂房归还时的状态
8.1、除甲方同意续租之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 15 日之内返租赁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未经甲方同意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 租金单价2倍 向甲方支付占用期的使用费。
8.1.1、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 15 日之内,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出租时的原样,恢复所需相关费用、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2、乙方返还租赁房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甲方根据合同附件二的的内容进行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承担的费用,设备设施日常损耗及老化除外。
第九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9 .1 合同 解除
9.1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 解除本合同;
9. 1.2 、 出现以下 情形,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租金不予退还 :
1)乙方 未按照本合同第 4.3条 和第 6.1条 之 约定 缴纳全部费用,经甲方催促后 仍未 缴纳的;
2)乙方 违反本合同第 1.3条 、 2.2条 之规定 ;
3)合同 期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拆建 或改 变租赁房屋结构,且经甲方通知后未能恢复 或修复的 ;
4) 乙方未 事先 报备甲方同意,擅自装修租赁房的;
5)合同 期内, 乙方损坏租赁房,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修复的;
6 ) 合同 期内, 乙方利用租赁房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7 ) 签订续租 合同后, 乙方 未能按照本合同第 4.3条 之约定缴纳全部费用, 经 甲方 催促 后仍不缴纳的 ;
8 )合同期内 , 乙方未能 按照 本合同 之 约定缴纳水、 电 费及其他费用的, 经 甲方 催促 后仍不缴纳的 ;
9 ) 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办理退租手续的(因不可抗力提前退租情形除外);
1 0)合同 期内,乙方有 其他 违反本合同约定之 行为 的 。
11)上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定,视为乙方对甲方因其中途退租可能产生的房屋空置损失、重新招租费用、租金差额损失等全部损失的一次性赔偿,甲方无需另行举证损失金额。
9.1.3 出现以下 情形,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 )租赁房不能正常使用,且 经乙方催促后 , 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 实现 使用 用途的 ;
2)因第三人对租赁房主张权利,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9.1.4 发生 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其他 的情形 。
第十条免责规定
10.1、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地方政策、甲方经营规划调整等重大情况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在提前 60 天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按乙方实际租赁的时间收取乙方租金,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撤离租赁场所,完成搬迁。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保证金等。
10.2、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地方政府征收、拆迁租赁房,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限期搬离租赁房。所获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 , 对于乙方的损失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赔偿事宜。
10.3、租赁期间,乙方出现重大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提前 60天 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终止合同,经甲方同意,本合同 终止。
10.4、租赁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免责,甲方承担及时修复责任,如不能修复,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本合同自行终止,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及保证金等。
第十一条违约及 责任承担
11.1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按协商结果执行。
11.2、租赁期间,乙方出现重大问题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已收取租金按实际租期结算, 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 按照 第一年两个月租金 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进行补偿。
11.3、自合同签字生效后,乙方支付的一个月租金 元作为保证金(押金) 。
11.4、出现 以下情形 的 ,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区域内的 水 、电 、 气、通信等采取断供措施, 甚至 有权限制乙方 及 工作人员进入租赁区域 , 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任何 权利。
1 )乙方未 按照本合同约定 及时 向甲方缴纳本合同项下 所有应付 费用的 (包括 租金、水电费、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 等), 经甲方催促后仍未缴纳的 ;
2 ) 本合 同 被依约解除或终止,乙方未按约搬离租赁现场的 ;
3)乙方 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 的情形 。
11.5 、 本合同 按照 第9.1.2条 之约定被解除的, 乙方 无权要求甲方 退还 本合同 项下 的保证金,亦无权要求甲方退返 尚未 履行租期 的 租金 及 分担 租赁 房 装修费用(如有)。乙方可以在不改变租赁房结构和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拆除装修增设物,但所 产生的 费用和 责任均 由乙方承担。
11.6 、 出现下列情形的,甲方按实际租期收取租金,乙方 有权要求 甲 方无息退 返尚未 履行租期 的 租金 :
1)本合同 按照第 9.1.1条 之约定被解除的;
2 )本合同 按照第 10.1条、 第 10.2条、第1 0.3 条、第10.4条之约定 解除或终止的 。
11.7 、 本合同 按照第 10.3条 之约定被 终止 的, 乙方无权 要求甲方退 返尚未 履行租期 的 租金 ,乙方亦 无权要求甲方分担 租赁 房 装修费用(如有)。乙方可以在不改变租赁房结构和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拆除装修增设物,但所产生 的 费用和责任均 由 乙方承担。
11.8 、 本合同 按照第 9.1.3条 之约定被解除的, 乙方 有权要求 甲 方无息退 返尚未 履行租期 的 租金。
11.9 、 乙方事先未报备甲方同意擅自装修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未期满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乙方应当负责恢复原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0、甲 、 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间 ,乙方擅自使用 ( 占用)租赁房以外的 厂房 的, 每占用 一个月 , 按 如下 标准向甲方 支付占用费 :
占用费 =实际占用面积 ×金额( 租金单价2倍 )
备注 :实际 占用 面积 (单位 :平方米 )
金额( 单位:元)
第十二条生效 及 其它
12.1、本合同 一式叁份,经甲 、 乙 双方 签字盖章 后生效。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横线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其他手写部分无效。
12.3、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 首先 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 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2. 4、乙方入住甲方租赁房后,必须按照环保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及政府部门规章要求,相关手续齐备、需要有关部门验收的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生产。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乙方自身损失、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含甲方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特别 提示:
本合同 的所有条款由 合同各方 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甲方 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甲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 已 应乙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签约 各方 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盖章) 安徽美惠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 签署日期:
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租赁(承包)单位
出 租 单 位: 安徽美惠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或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行政楼及车间楼坐落在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水路与埇桥路东北角(以下简称租赁房)。租赁房的行政楼 3 层建筑面积实际为 平方米,车间 1 层建筑面积实际为 平方米,车间 3 层建筑面积实际为 平方米,按照租赁房原规划设计使用的性质为 (消防等级丁戊类) 。
位置与面积详见《厂房租赁合同》。
二、出租厂地出租前为空厂房。
三、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同《厂房租赁合同》
四、租赁期限:同《厂房租赁合同》
五、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乙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
(二)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危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制止、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四)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
六、乙方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七、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涉及园区公共安全的事项(如消防通道、共用设施)进行统筹。甲方的协调管理不替代乙方的主体责任,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的担保。
八、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厂房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因乙方责任导致的安全事故,乙方除赔偿甲方被政府部门处罚的罚款外,还应承担以下损失:( 1 )甲方厂房、设施的直接损坏修复费用;( 2 )甲方因事故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停产天数为准);( 3 )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其他租户、施工人员、访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 4 )甲方为处理事故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因承租或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甲方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或承包单位应按罚款额赔偿甲方,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三)应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宜;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七条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特种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七)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叉车等)必须取得特检院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在报告有效期内。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向甲方汇报 , 同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十一)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乙方在甲方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业务的,双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3、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5、没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的租赁单位,严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租赁区域及甲方厂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分装、运输、储存等活动。乙方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如被政府部门查处、危化品泄漏造成环保、安全事故等),甲方有权中止执行租赁合同。
6、甲方仅向乙方提供厂房内现有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并保证交付时符合当时基本消防标准且完好;乙方需结合自身生产类型、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等级,按照国家及地方消防安全标准,自行评估、增设消防设施,使其符合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消防要求;乙方应对已交付、新增的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及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如有损坏或缺失,由乙方及时负责维修及重新配置到位。
7、乙方如有进行动火、登高、吊装等规定的特种作业时,应提前向甲方报备(或签订安全协议),列明作业时间、地点、内容、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资质、现场监护人信息,并经同意后进行作业。乙方应对动火、登高、吊装等规定的特种作业进行现场监护,并对动火、登高、吊装等作业的过程安全负责,未经同意擅自作业的,甲方有权立即制止,由此引发的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危险区域(如临近高压线)附近吊装的,乙方应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8、乙方不得在园区内养狗、猫等宠物。
9、乙方不得在园区内使用液化气、柴火炉等明火做饭、取暖等。
10、乙方不得在园区内非生活区域设置床铺等睡具。
11、乙方不得使用超过2000W的生活电器(除空调)。不得私拉乱线电线电缆及变更原有供电设施及线路。乙方人员的电动车应遵守甲方电动车管理规定,在规定的区域集中停放、充电,不得乱停放、不得在附近有可燃物的环境中使用临时线充电。
12、乙方不得违规占用园区内任何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带、人行道、消防通道、公共走廊、共用空地等)从事生产、存储、堆放物料等任何活动;严禁占用租赁区域以外的所有空地(含公共空地、未租赁地块等)进行农作物种植或其他用途。
十、争议解决
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异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法解决,由本协议 租赁物 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十二、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时效相同,前述《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盖章) 安徽美惠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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