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创谷科技园三期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三批)
- 2025-07-07
项目名称: 中安创谷科技园三期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三批)
项目编号: 2025BFFBZ01414
招标公司: 安徽中安创谷科技园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项目地区: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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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创谷科技园三期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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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中安创谷科技园三期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三批)
原项目编号:2025BFFBZ01414
原公告日期:2025-06-23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安创谷科技园三期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三批)招标文件补疑 2
2025BFFBZ01414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 根据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规定,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要求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6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装饰设计业绩,且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重复得分。
因疫情原因, 2020 年后大型公建类项目明显减少。我司认为评审标准中 6 万平方米的要求过高,是否可以降低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的面积标准且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重复得分。
答: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的要求不予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其中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重复计取。
2.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 (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投标人具有公共建筑装饰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6 万平方米。
问:投标人在具备公共建筑工程设计,含装修装饰设计业绩,提供装饰合格证,合格证面积符合要求。是否认可。
答:如提供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中含有装饰装修建筑面积不少于 6 万平方米的装修装饰设计服务内容的,予以认可。如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上述评审因素,投标文件中可以提供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 投标人业绩要求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共建筑装饰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6 万平方米;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是: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公共建筑装饰设计业绩,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6 万平方米的;并且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重复得分。
我司认为评审标准中 6 万平方米业绩及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重复得分的要求偏高,是否可以降低该要求。
答:详见本补疑第 1 条。
4. 设计总承包或 EPC 总承包业绩,合同中体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内容,且设计面积、证明材料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予以认可。
答:如提供的设计总承包或 EPC 总承包业绩中含有装饰装修建筑面积不少于 6 万平方米的装修装饰设计服务内容的,予以认可。如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上述评审因素,投标文件中可以提供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5.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业绩,单个合同业绩,设计内容为多个单体建筑,多个单体建筑面积加起来总建筑面积为 6 万平方及以上,业绩合同能反应多个单体的设计内容包含装饰装修设计,且能提供每个单体建筑的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证明材料能体现相关评审因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认可。
6. 我司有一个 EPC 总承包业绩, EPC 总承包合同中,没有体现包含装饰装修设计内容,后因项目名称变更,导致审图合格证与合同项目不一致,有文字之差。现让建设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审图合格证上的项目名称与合同名称为同一项目,且设计内容包含装饰装修,是否予以认可。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投标文件中另附合同甲方(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或建设单位)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予以认可。
7. 招标文件第 4 页,招标设计范围为 L3 号楼,但发包人要求 107-109 页中,要求投标方案设计范围为 L2 号楼,请明确是 L3 还是 L2 。
答: L3 号楼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本次投标方案的设计范围为 L2# 楼。
8.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方案为 L2# 楼 : 一层南门厅 + 标准层区域 ( 含两侧屋顶 ) 。但标准层没有屋面,只有二层两侧有屋面,请问 L2 号楼二层室内部分,是否要提供平面图及设计方案。
答:需要提供,投标方案的设计范围为 L2# 楼的一层 + 二层 + 标准层。
9. 招标文件 2.2.2 ( 2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业绩要求如下 : 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业绩与详细评审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不重复得分业绩条件设置过于苛刻。
建议修改为:可以使用同一业绩可重复得分,即【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业绩与详细评审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以重复得分】。
答:详见本补疑第 1 条。
10.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1.1 履约保证金 : ( 1 )履约保证金金额 : 人民币捌万元;总则 8.1 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两处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存在差异,请明确履约保证金是否为人民币捌万元 ?
答:是。
11. 专用条款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 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并竣工验收备案后两个月内支付至本期最终合同价的 100% 。
本条能否增加:若工程施工全部完成后六个月仍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委托人应当立即支付至最终合同价的 100%?
答:不予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12. 专用条款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 委托人付款前,设计人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委托人。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
本条“设计人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委托人”能否调整为“设计人应提交符合规定的等额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委托人”?
答:不予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13. 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中本次设计范围是: L2 楼一层门厅 + 标准层(含两侧屋顶)详见附件,附件中包含 L2 楼二层,二层是否在本次设计范围。
答:投标方案的设计范围为 L2# 楼的一层 + 二层 + 标准层。
14. 请问本次设计建安费标准(标准层)?
答:投标方案按照平均装修建安费不高于 2000 元 / 平方米设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5. 招标文件上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第 2.2.2 ( 2 )条:其中投标人业绩中,投标人具有公共建筑装饰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6 万平方米,是否要求装饰设计面积同样不低于 6 万平方米?还是仅以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中的建筑面积为审核标准?
答:要求装饰装修建筑面积不少于 6 万平方米。
16. 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如审图合格证或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结果查询网页截图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其中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证中的设计单位标注为总包单位,但合同中均有体现总包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有效业绩。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的,投标文件中另附合同甲方(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或建设单位)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17. 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详细评审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与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得分?
答:可以重复计取。
18. 招标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投标人业绩项中,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6 万平方米,是否可以参照二期招标文件调整到 4 万平方米?
答:不予调整,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19. 标书第 4 页中 2.9 条招标范围写明:建筑面积暂定约 10 万平方米的室内装修设计(其中 L3 号楼,总建筑面积 40863 平方米,高度 105.4 米);标书第 107 页中设计范围为: L2# 楼:一层南门厅 + 标准层区域(含两侧屋顶)。
请明确设计范围。
答: L3 号楼在本次招标范围内,但本次投标方案的设计范围为 L2# 楼。
20.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相关政策要求“( 1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 2022 〕 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调整为“( 1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规〔 2025 〕 4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安徽中安创谷科技园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 900 号中安创谷科技园 A1 楼 39 层
联系人:许工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查看完整信息 、 66223831
2025 年 7 月 7 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累计办理时间: 0天0小时50分47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提交节点:
2025-07-07
* 交易中心见证
办理状态:
通过
办理时间:
2025-07-07
办理用时:
0天0小时50分
附件:
中安创谷科技园三期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第三批)招标文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