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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茶室合作运营方交易公告

  •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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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公开征集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茶室合作运营方交易公告

项目编号: N0122QT260103

招标公司: 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分公司

采购标的物: 茶室合作运营方

项目地区:安徽 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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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茶室合作运营方 公告

一、 征集方 承诺

本征集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征集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征集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征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征集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征集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征集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征集,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 参与征集 本次 合作运营标的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程序等事项通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8、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 合作运营方 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 征集 项目 简介

(一) 征集项目 名称 : 公开征集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茶室合作运营方 (标的编号: N0122QT260103)

( 二 )合作运营标的 的 基本情况:

本次合作运营标的为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茶室, 位于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大愿文化园内,建筑面积约 950.00 ㎡, 所在层数为 1层/1层; 合作运营标的 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 通 水 、通 电 , 钢混 结构, 已 装修 ;合作运营标的现为租赁状态,原租赁期限至 2026年 9 月 3 日止 。

(三)合作运营期限

2 年, 如原承租方竞得,则合作运营期限自 2026年 9 月 4 日起算;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合作运营期限自合作运营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

(四)特别提示:

1、 合作运营标的 类型及 业态

合作运营标的的类型为商业,业态仅限于 玉器及文创类产品 ;禁止销售景区自营的同质化商品,并禁止销售与佛教商业化相关的产品及与园区经营业态相冲突的产品 。

2、合作运营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本次合作运营方签订《合作运营合同》之日起20日内,由征集方负责合作运营标的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原承租方可能会处置或带走自行投入的相关装饰物(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并将合作运营标的按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本次合作运营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征集方通知为准)。

3 、 合作运营标的 超额分成

在 合作运营期限 内, 合作运营方 除支付 成交 保底分成 外,还应向 征集方 支付超出营业收入定额部分的超额分成,超额部分按 25%:75%的比例分成(即 征集方 分得 25%、 合作运营方 分得 75%), 合作运营方 经营 合作运营标的 所有营业收入均应通过 征集方 指定银行账户结算,具体营业收入定额、结算方式如下:

( 1 )每个合同年度 营业收入定额按 每个合同年度 保底分成 除以 25%计算(即:每个合同年度 保底分成 ÷25%) , 每个合同年度保底分成为全部合同年度保底分成的平均值,每个合同年度超额 部分 按每个合同年度总营业收入减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计算(即:每个合同年度总营业收入 -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

( 2 ) 如 合作运营标的每个合同年度 营业收入超出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则超额部分由 合作运营方 按 25%比例向 征集方 支付超额分成。每月度结束双方完成超额分成核对、确认后 10日内, 合作运营方 应按双方确认扣除超额分成(未超过每个合同年度营业收入定额的超额分成按 0计算)后的金额向 征集方 开具税率为 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征集方 收到有效发票后 15日内将其对应发票金额转至 合作运营方 指定账户 。

4、本次合作运营标的优先权的行权方式为场内过程行权。

5、不放弃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和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具体交易程序和规则如下:

( 1)在公告期内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合作运营方(一个普通意向合作运营方或一个优先权意向合作运营方)的:交易系统确定的最优报价人为合作运营方。

( 2)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的意向合作运营方(普通意向合作运营方或优先权意向合作运营方)的:

a.按本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b.如有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通过同价跟价的方法即时行使优先权。

c.最优报价人为最终合作运营方(最优报价人为优先权意向合作运营方的,确定该优先权意向合作运营方为最终合作运营方;最优报价人为普通意向合作运营方的,确定该普通意向合作运营方为最终合作运营方)。

( 3)优先权人应当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优先购买权行使实施办法》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公告要求行使优先权。

6 、 意向 合作运营 方如需查勘 合作运营标的 ,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征集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 、 征集方

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分公司 。

四 、 征集 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征集 行为 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 、合作运营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 评估的委托方: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分公司

2、 评估机构:安徽科创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3、 评估基准日: 2025年 11 月 27 日

4、 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分公司拟对外招租房屋及场地竞价保底分成底价资产评估报告》(皖科创资评报字 [2025]第CZ038号)。

5、 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分公司拟招租房屋及场地一年期竞价交易 租金 底价市场价值。

6、 评估结果:截 至 评估基准日 2025年11月27日,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分公司委托评估招租茶室 两 年 租金 竞价交易底价在基准日 2025年11月27日的评估值总计人民币 捌拾玖万捌仟肆佰元整 ( ¥89.84 万元)。

7、评估备案机构: 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 合作运营 方 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 、 两年合作运营期 保底分成底价:人民币 900,000.00 元( 含税价 )。

2 、保底分成支付方式及要求

( 1)自《合作运营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作运营方一次性付清合作运营标的保底分成。

( 2)自《合作运营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作运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合作运营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合作运营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合作运营方支付《合作运营合同》约定成交保底分成的一部分。

( 3)自《 合作运营合同 》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合作运营方按合作运营标的 一个合同年度 保底分成的 2 0%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4 ) 合作运营标的 成交 保底分成 、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征集行为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 征集 ;所提交的合作运营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 2)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已对本次合作运营标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考察,已现场查勘了合作运营标的,已对合作运营标的的详细情况、标的现状及周边环境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 3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对 “合作运营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本次合作运营方签订《合作运营合同》之日起20日内,由征集方负责合作运营标的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原承租方可能会处置或带走自行投入的相关装饰物(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并将合作运营标的按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本次合作运营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征集方通知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 4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对本 公告 中 “合作运营标的类型及业态”、“合作运营标的超额分成”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运营合同》,无偿收回合作运营标的,不退还合作运营方已交纳的保底分成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合作运营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合作运营方自行承担 。

( 5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 同意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如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撤离清场) 5个工作日内,合作运营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合作运营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征集方办理合作运营标的移交手续,合作运营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合作运营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运营标的经营管理由合作运营方负责,因合作运营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合作运营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

( 6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合作运营标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保底分成。

( 7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合作运营标的在移交之日前的 水、 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征集方承担,移交后的 水、 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合作运营方承担。

( 8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合作运营标的投入使用、经营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费用自行承担。

( 9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在合作运营期内,如合作运营方超出业态经营或经营销售与佛教商业化相关的产品或与园区经营业态相冲突的产品,征集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运营合同》,无偿收回合作运营标的,并追究合作运营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合作运营方已交纳的保底分成及履约保证金。

( 10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合作运营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经营,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所有商品和服务应明码标价,张贴于商品旁醒目位置,自觉维护自身信誉及征集方整体形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11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在合作运营期内,合作运营方应自觉接受征集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检查,对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征集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由合作运营方自行承担。

( 12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在合作运营期内,合作运营方经营时间须与征集方上、下班时间同步(具体时间按照征集方管理制度执行),服从征集方统一管理,如合作运营方需临时停业的(每月停业时间不得超过 3天),须事先取得征集方同意,节假日不得停业。

( 1 3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在合作运营期内,因合作运营方经营时间未与征集方上、下班时间同步、或因涉及整改事项未按征集方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或因合作运营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合作运营方对游客的合理投诉未及时处理的,以上四种情形征集方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 500元/次的标准对合作运营方进行处罚,征集方可直接在合作运营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当月处罚次数超过三次,或征集方认为合作运营方经营行为给园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征集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运营合同》,且不退还合作运营方已交纳的保底分成及履约保证金。

( 14 )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在合作运营期内,合作运营方须严格 按照 《廉政协议书》相关要求 执行 , 杜绝商业贿赂及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合作 运营 公平公正开展。

( 15 )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在合作运营期内,对合作运营标的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如对外立面改造、改造墙体等必须经 征集方 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 16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在合作运营期内,合作运营方不得超出店面经营,不得改变合作运营标的经营业态,不得利用合作运营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合作运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合作运营标的,不得影响或干预园区内其他商户的经营业态;未经征集方同意,不得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 运营 权,否则,征集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运营合同》,并无偿收回合作运营标的,并追究合作运营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合作运营方已交纳的保底分成及履约保证金。

( 1 7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在合作运营期内,合作运营方自行负责合作运营标的的日常维护,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 水、 电等,并根据征集方要求按月向征集方交纳 水、 电、物业(如有)等各项费用(电费依据电表实际用电量计算),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 1 8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合作运营方应保持合作运营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运营合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合作运营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合作运营标的毁损、灭失的、造成征集方或 /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合作运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1 9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如因园区整体经营需要或征集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政策性原因需提前终止《合作运营合同》的,合作运营方须无条件接受,征集方、合作运营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保底分成按实际合作运营期限结算,合作运营方不得就提前终止《合作运营合同》向征集方提出任何补偿。

( 20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在合作运营期内,如非征集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合作运营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合作运营方违约,且不退还合作运营方已支付的保底分成、超额分成及履约保证金,给征集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21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合作运营方完全履约至《合作运营合同》约定合作运营期限届满的,合作运营方应在约定的合作运营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合作运营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征集方。

( 22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如《合作运营合同》提前终止,合作运营方应在收到征集方要求交回合作运营标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合作运营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征集方,合作运营期限计算到合作运营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征集方的当日。

( 2 3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合作运营方将合作运营标的交回征集方时,应对合作运营标的、征集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合作运营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 合作运营 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合作运营方逾期交回的,以日保底分成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征集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 24 )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本次合作运营标的 保底分成 底价为含税价, 合作运营标的在 合作运营 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 2 5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保底分成底价 参与征集 合作运营标的。

( 2 6 )意向合作运营方承诺:对拟定的《合作运营合同》 (样本)( 含《廉政协议书》 ) 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 意向合作运营方 资格条件

意向合作运营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七、 交易 信息

(一)公告期

自 2026 年 8 月 17 日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

(二)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运营方,按( 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合作运营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3)个周期 。

(三)报名时间

自 2026 年 8 月 17 日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 (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 , 每工作日 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 、交易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 250,000.00元 。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 合作运营方 通过 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 合作运营方 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 合作运营方 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 合作运营方 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 16 : 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 合作运营方 账号的 ‘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查看完整信息)。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 征集 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 合作运营方 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 1)如因意向 合作运营方 原因而非 征集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 合作运营方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 合作运营方 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征集方 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 合作运营方 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 征集方 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 合作运营方 的 参与征集 资格;该意向 合作运营方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 征集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 合作运营方 进行追偿。

a.意向 合作运营方 已提出有效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 合作运营方 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 合作运营方 的意向 合作运营方 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 合作运营方 的意向 合作运营方 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 征集方 签订《 合作运营合同 》的;

e.意向 合作运营方 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 征集方 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 合作运营方 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 征集方 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 合作运营方 的银行账户:

a.意向 合作运营方 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 合作运营方 发送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 合作运营方 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 参与征集 标的,且未发现存在( 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 合作运营方 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参与征集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 合作运营方 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 “不合格意向 合作运营方 ”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 合作运营方 最终被确认为 “不合格意向 合作运营方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 合作运营方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 合作运营方 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 “合格意向 合作运营方 ”但未被确定为 合作运营方 且未发现其存在( 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 合作运营方 为非 合作运营方 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 合作运营方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 3)意向 合作运营方 发生以上( 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 合作运营合同 》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 征集方 有权对 合作运营标的 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 合作运营方 不得报名 参与 征集;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 合作运营标的 保底分成 底价视为 合作运营标的 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 合作运营方 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 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 合作运营方 承担,由 征集方 追究违约的意向 合作运营方 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 4)在 合作运营方 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 合作运营方 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 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五)报名 手续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 ) ,如有疑问请致电(张经理 查看完整信息, 方 经理 查看完整信息 )咨询。

2、合作运营方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 1) 参与征集申请书 ,须签字盖章

(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合作运营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合作运营方公章。

②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 参与征集 事宜的)。

(六)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合作运营方 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 七 )交易签约

合作运营 方 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 合作运营合同 》 (含《廉政协议书》, 详见附件 ) 。

( 八 )竞价规则

合作运营 方 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 e交易平台()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征集、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 九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加价 ;

增价幅度(人民币): 5,000 .00元 ;

自由竞价时间: 202 6 年 8 月 18 日 0 9:00:00至202 6 年 8 月 25 日 0 9: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180秒 。

(十) 产权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 合作运营合同 》, 合作运营 方依据《 合作运营合同 》约定将 成交 保底分成 、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 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 张 经理

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 2号2楼(池州市人社局原办公楼)

公开征集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茶室合作运营方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 )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2-合作运营合同(样本).pdf

安徽九华山文旅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分公司

202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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